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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文件

苏发〔200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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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附件3

苏州市建设社会主义

新农村行动计划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市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基础,事关苏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为不断开创我市城乡统筹发展新局面,加快建设苏州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和省1号文件精神以及《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方略,贯彻“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紧紧围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这个中心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以人为本、富民利民,切实加强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率先建立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长效机制,实现“三农”与“三化”互动并进,不断开创我市城乡共同繁荣、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必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努力在认识上达到新境界,规划上体现新水平,发展上确立新理念,环境上呈现新面貌,组织上形成新机制。根据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十一五”期间,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目标是: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3000元;年可用财力100万元以上的行政村达到80%以上;农村工业企业进入规划区的比例达到80%左右;加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农民承包土地面积达到50%左右,参加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持股农户达到80%左右;在企事业单位从业的本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老年农民养老补贴实现全覆盖;农村全面普及自来水,区域集中供水入户率达到95%以上,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城关镇达到85%以上,中心镇达到70%以上,其他镇达到50%以上;村务(财务)公开达到100%;形成一批新农村建设的示范镇和示范村。使苏州农村既保持鱼米之乡优美的田园风光,又呈现先进和谐的现代文明,逐步建设成为基础设施配套、功能区域分明、产业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美、经济持续发展、农民生活富裕、农村社会文明、镇村管理民主的苏州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重点工作

  1.注重展现水乡特色,切实加强科学规划。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把城市和农村作为一个整体来规划,在苏州市总体规划框架下,抓紧制定农村镇村布局规划、生产力布局规划、水系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尽快编制完成,年内抓紧完成100多个示范村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导向和调控功能,加强区域之间、规划之间的衔接配套,调整优化工业与农业、城镇与农村的空间布局,科学确定城市发展区、农业发展区和生态保护区。在丘陵、湖泊及其周边地区,城市与城市接壤地区,具有良好生产基础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建设永久性农业发展区和生态保护区。注重展示吴文化、水文化的传统风貌和深厚底蕴,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充分展现江南水乡的地方特色。切实加强对古镇、古村落、古民居的保护,适度进行旅游开发。

  2.注重农民持续增收,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大力发展农村民营经济,继续贯彻“六放”方针,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入的领域外,民营经济都可以平等进入。认真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建立以创业辅导、融资担保、法律咨询、技术支持、产权交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增加担保资金,提高担保能力。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允许新办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鼓励支持农民从单独创业向合伙创业、联合创业转变,降低农民创业成本和风险,进一步加大对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各类支持。扶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创新集体经济发展思路,通过开发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等多种途径,拓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空间。切实改进土地、基础设施等资源配置方式,积极探索入股、租赁等持续分享资源增值成果的途径和办法。支持和鼓励“富民合作社”联合投资发展二、三产业,壮大物业经济。各级财政应加大对村级经济发展的扶持和转移支付力度。各市区财政对村当年的新增财力地方留成部分以不低于30%的比例转移支付给村。进一步改进对集体经济薄弱村的扶持方式,将扶持资金用于建设标准厂房、商贸市场、社区超市等物业设施,增强“造血”功能,促进村级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发展农村服务业,加强农资、农机、农技等农村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配送、连锁等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积极发展餐饮娱乐、卫生保健、废品回收、保洁保安保绿等农村社区新型服务业态。

  3.注重推进“三大合作”,不断深化各项改革。切实加快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步伐,确保到2007年底符合条件的村完成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地处农业发展区、生态保护区的行政村,以及在城镇周边拥有一定规模农用地、非农建设用地的行政村,大力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股份化分配。继续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注册登记、税费优惠、用地用电等方面加强政策扶持。进一步提高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分配水平。坚持创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05〕23号)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关于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若干意见》(苏发〔2006〕1号)精神,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房地产项目除外)。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积极稳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稳步推进市(区)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高度重视镇村债务化解工作。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农业农村信贷投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严格金融监管,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民资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规范民间借贷。积极推行农业政策性保险,增强农业抵御突发性动植物疫病、自然灾害的能力。

  4.注重提升生态功能,努力发展现代农业。继续深化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形成优质粮油、特色水产、高效园艺、生态林业“四个一百万亩”(含山林地、水面、复种指数)的空间布局,优先发展种子种苗种畜禽等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业。积极发展高效设施农业,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继续大力推进农业基地化、标准化、品牌化、集约化、机械化生产,扶持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业,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保护和合理开发农业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继续培育发展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交易市场,着力形成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有机联结的产业链,提升农产品附加值。高度重视并注重发挥农业的生态功能,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休闲旅游农业,开发形成一批以山水资源、田园风光为主,寓观光旅游、餐饮娱乐、休闲度假为一体的现代农业综合基地。加强农业科技研究,加大农业科技经费投入,确保科技三项经费用于农业比重不低于30%。加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创新农业科技服务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科技人员作用。继续鼓励和引导外资、民资和工商资本广泛参与农业开发,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5.注重强化建管并举,着力改善农村环境。坚持从农民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灰黑化、等级化标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市(区)到镇公路全面达到四车道以上标准,镇到行政村(4000人以上)达到四级以上公路。加快推进区域公交工作。加强农村河网规划和建设,巩固提高圩区防洪抗涝能力。全面理顺水系网络,建立健全河道清淤保洁市场化运作机制,着力营造“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水文化”四位一体的新格局。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在农民集中居住区统一铺设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适度集中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积极开展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加快形成“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农村垃圾处理长效机制,力争“十一五”期间,各市都建成垃圾焚烧发电厂。加快推进“三清工程”(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水源),切实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确保全市各镇村全面建设成为省级以上卫生镇、卫生村,建成一批健康镇、健康村。切实加强“三绿工程”(绿色基地、绿色通道、绿色家园),到2010年,全市陆地森林覆盖率达到23%以上。有效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商贸服务、医疗保健、老年活动、文化活动、治安调解、党员活动等设施功能。

  6.注重推进“三个集中”,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农村工业企业向规划区集中,农村新办工业企业一律进入工业规划区。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的原工业企业,应采取措施逐步向工业规划区集中。引导农民居住向新型社区集中,坚持“保护、利用、改造、发展”并举,实行分类指导。对于地处工业规划区、城镇规划区的农户以及被拆迁农户,加快改造步伐,建设与城镇建筑风格相融合的新型社区。对于地处农业发展区、生态保护区的农户,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具有江南水乡特色、适合生产和人居的新型村庄。积极引导分散居住农户、新建翻建农户以及已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户向城镇(包括被撤销行政建制集镇)及其周边地区的新型社区集中居住,提高城镇人口集聚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引导农业用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采取入股、入社、入会(协会)等方式,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7.注重提高保障水平,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城乡统筹、逐步接轨、提高水平的原则,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城乡统一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符合低保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扩大农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改进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结报方法。针对因病致贫等突出问题,不断完善农村特困人群的医疗救助体系,提高大病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纯农人员全部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在企事业单位从业的本地农民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条件的符合劳动年限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8.注重培育新型农民,全面繁荣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从2006年秋季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继续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建立健全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改善农村办学条件,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保障水平。进一步扶持农村幼儿园发展。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城镇教师支持农村教育的力度,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整合农村各种教育资源,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继续开展农民培训工程,加强农业科技培训,提高农民务农技能,促进科学种田。大规模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凡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都可以就近进行非农就业登记,免费接受就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积极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和应急体系。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培训,完善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络,方便农村群众就近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加强乡镇标准化文化站、乡镇书场等文化设施建设,注重培育农村文化市场主体,基本实现有线广播电视户户通,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到2010年农村人均占有公益性文化设施面积0.12平方米,村级农村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覆盖率达到30%以上。深化农村平安创建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继续深入开展农村形势和政策教育,激发农民群众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传统美德,树立先进的思想观念和良好的道德风尚,提倡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农村形成文明向上的社会风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机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建立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委、市政府农办。市各有关部门(责任单位)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建立市四套班子领导及有关部门与新农村示范村挂钩联系制度。加强新农村建设政策引导,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意见。

  2.积极培育典型,建立健全示范引导机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典型引路、示范引导。2006年重点抓好100多个示范村。每个市(区)抓好1至2个示范镇,每个镇(街道)抓好1至2个示范村。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积极鼓励基层创新。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通过项目管理和年终考核进行“以奖代补”。切实加强宣传力度,编写社会主义新农村宣传材料,在报刊、电台、电视台举办新农村建设专题节目或专栏,发动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新农村建设。

  3.坚持城乡统筹,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支农稳定增长机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和支农投入力度。“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要按照“三个高于”的要求,不断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扶持力度。各级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要高于上年。认真落实各级财政每年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用于县以下比例不低于70%。把新农村建设作为“十一五”期间的投向重点,各级财政建立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并逐年增长。建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参与的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提高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

  4.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治理机制。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民主法制、精神文明建设,夯实农村基层基础工作。深入实施“强基工程”,创新党组织设置方式,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加大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培养选拔和提拔使用力度,提高整体素质,增强带头致富、带领致富的能力,增强执行政策、依法办事、发展经济、维护稳定的本领。切实加强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创新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认真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继续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充分尊重并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继续深入开展先锋市(区)、先锋镇、先锋村“三级联创”活动和农村党员干部“双带三评”活动,进一步巩固农村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切实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坚强战斗堡垒。

  5.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把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实绩作为检验各级干部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和工作水平的重要内容,形成分工协作、责任明确、绩效考核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各市区、各有关部门新农村建设重点工作的考核。每年年初由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细则,下达当年的考核指标和责任人,年终进行公开考核和评审,然后按照考核奖励办法,提出奖励意见,报苏州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对各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市各有关部门(责任单位)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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