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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务员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行为,提高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务员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准则和规范。

第二条本准则和规范是公务员在职期间,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和社会生活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第三条公务员要带头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弘扬“张家港精神”、“昆山之路”和“园区理念”,努力为“和谐苏州”建设,为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贡献力量。

第二章政治坚定忠诚尽责

第四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维护党的领导和政府的声誉。不得有下列言行:

(一)散布有损于党和政府声誉的言论,做出与党和政府的法律政策相违背的行为;

(二)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党和政府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请愿等活动;

(三)加入非法组织;

(四)从事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活动;

(五)印制、张贴或传播非法宣传品,影响社会安定;

(六)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第五条热爱祖国,热爱苏州,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地方安全和社会稳定,勇于同一切有损国格、民族尊严和苏州形象的言行作斗争。

第六条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第七条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严格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决议、决定,保证政令畅通,政策到位,巩固并扩大改革开放成果。

第三章遵章守纪依法行政

第八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地方和部门规章和行政纪律,模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保证公务行为合法、公正,不越权行政或滥用职权,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第十一条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四章加强学习勇于创新

第十二条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并坚持用正确的理论指导具体实践。

第十三条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掌握从事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有关知识和技能,增强专业素养,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树立改革创新的理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大胆创新的精神,勇于探索新形势下管理服务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清正廉洁乐于奉献

第十六条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忠于职守,不以权谋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或为团体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接受有业务往来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各种形式的“红包”;

(三)行贿受贿,跑官要官;

(四)敲诈勒索财物,或利用婚丧嫁娶敛财;

(五)用公款相互宴请,大吃大喝;

(六)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第十七条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淡泊名利,爱惜国家财产和公共财物,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亲属,自觉抵制歪风邪气。

第十八条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观念,勤奋工作,甘于奉献,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甘当人民公仆。

第十九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与部门、同事之间的协调配合,维护集体荣誉,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主动配合不扯皮,积极负责不推诿。

第六章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第二十条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助人为乐,礼让他人,诚实守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时时处处维护公务员的良好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色情活动;

(二)吸毒贩毒;

(三)组织、参与或支持赌博、迷信等活动;

(四)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

(五)不承担赡养老人及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

(六)在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避而不救。

第二十一条服务热情、主动、周到、耐心,在法定或承诺时限内完成服务工作,避免冷漠、生硬、急躁、随意和拖拉,保证让服务对象满意。

第二十二条尊老爱幼,赡养父母,夫妻平等,家庭和睦。

第二十三条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讲普通话。

第二十四条想他人之所想,急他人之所急,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准则和规范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中的公务员。

第二十六条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均有权对公务员进行监督,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检举。

第二十七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准则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和规范由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准则和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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