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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建设工程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江苏省地震局、发改委、建设厅2001年又发文界定了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主要有:高度80米以上或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设施;大型交通运输、水、电、气、油、电信、医院等生命线工程;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污染物品的试验、生产、存放建筑及核设施。

   如苏州工业园区的国际博览中心,东方之门大厦、科技文化艺术中心、新区的阳光新地大厦,市区的国际会展中心等重大建设工程都进行了地震安全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