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解释《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4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副司长陈林在日前举行的2005年中国产车行业年会暨中汽协会五届三次理事(扩大)会议上,就《办法》施行集中反映的问题,作了解释和说明。
1.《办法》规定品牌销售,其核心是授权,经销商只要得到授权,4S店、3S店、连锁店、汽车交易市场、汽车超市等都可以售车,销售模式不是一种。中国有自己的国情,像汽车市场等各种业态可能还会保留一段时间,至于今后如何发展,将根据市场情况而定。《办法》也没有有意引导必须是4S店可销车,品牌销售不等于4S店。
2.关于连锁经营,应当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对汽车交易市场,加强其交易行为和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3.授权的经销商可设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过要得到汽车供应商的授权和同意,而且要凭汽车供应商的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4.进口车、国产车,国产车中同一品牌能否在同一个网络销售,《办法》没有涉及,由企业自主决定。同一品牌如何界定?像上海大众和一汽大众、进口宝马和国产宝马,是否视为同一品牌,仍要回归到品牌授权的主要目的上来。品牌授权的目的在于生产企业对自己生产的汽车产品负责,“谁生产,谁授权”,便于产品质量追溯。
5.过渡期问题,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意味着现行的小轿车销售权核准管理办法正式取消,原国家计委、工商总局总共审批了8000多家,其中大部分与生产企业有合同关系,这为乘用车实行授权经营打下了很好的基础。4月l日前签订的合同,进口车虽没授权仍可执行;国产车也有此类情况。10月1日以后,乘用车生产企业必须只向授权的经销商提供车源。
6.《办法》要加强监管,厂家应只向授权的经销商提供车源;不允许授权的经销商不卖给直接用户。如出现类似问题,不管哪个环节出问题都要找生产企业解决。
陈林副司长认为,《办法》最终出台,并不是哪个部门、哪个单位一厢情愿的事情。商务部的许多司局参与了《办法》的制定工作,发展改革委的许多司都是《办法》的会签单位。商务部将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主管汽车的同志进行培训,还要抓紧开展有关项目申报的一些具体的、细化的工作,推进网上申报和备案。
(张伯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