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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企业后年起须回收其报废品
本报讯 从2010年起,汽车生产商和进口车总代理在卖车赚钱的同时,也要承担汽车回收的责任。日前,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环保总局联合发文指出,国内生产和进口汽车到2017年其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5%,国家将逐步把汽车回收利用率指标纳入汽车产品市场准入许可管理体系。与此同时,该文件还要求到2010年所有国内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必须负责其品牌报废产品的回收工作。
自2008年起,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要开始进行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登记备案工作,为实施阶段性目标作准备;禁止无许可证从事报废汽车收集、拆解、利用、处置活动。同时,《政策》明确,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要负责其产品回收并进行符合环保、回收利用要求的处理或处置,或按规定缴纳相关回收处理费。不同类型汽车的回收处理费由有关部门根据我国不同时期报废汽车回收处理技术水平、再生能力、物价、委托处理业务等因素确定、调整。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要负责回收处理其销售的汽车产品及其包装物品,也可委托相关机构、企业负责回收处理其生产、销售的汽车及其包装物品。电动汽车(含混合动力汽车等)生产企业要负责回收、处理其销售的电动汽车的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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