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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达到使用年限汽车报废
近日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2005年第3号公告《200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宜》,这是自2002/12/20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第三次就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问题发出专项通知。该办法对鼓励达到使用年限车辆实施报废更新,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本处老旧汽车,是指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认定达到相关报废标准规定,依法办理了报废手续,井按规定送资质认定企业回收拆解的汽车(不包括因事故造成的报废车)。
根据《200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宜》规定,
一、对2004年报废的车辆,补贴范围为:2004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8-I0年之间(即注册登记日期在1995年1月1日-1996~12月31日期间)的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4000元。
二、2005年报废的车辆,补贴范围为:2005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即注册登记日期在1997年1月1日-1998年12日31日期间)的下列车型:
(—)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12000 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二)是乘座人数(包括驾驶员)30人以上(含30人)且车长9米以上(含9米)的载客汽车。
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的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4000元。(三)是2005年报废的车长9米以上(6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符合欧标准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15000元。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于2006年下半年凭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拄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范围。
背 景:
根据我国《汽车报废标准》要求,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拄的载货汽年、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军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际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李怀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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