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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自燃”应得到凳国汽车学术界关注

程国华

  近年来,在我国各大中城市,高速公路上发生汽车“自燃”频繁。我市2004年以来就发生10多次,其中后置式公交车后部发动机“自燃”发生3辆,其中一辆全部烧光,变成车箱壳子,从而引起消防、环保、保险、汽车运输单位、广大驾驶员和车主等社会上各界人士的密切关注。

  汽车“自燃”定义:在没有外界火源作用下,只是汽车和运载物品自身的原因,因高温下达到燃点而引起的燃烧,称为汽车的“自燃”。

  汽车“自燃”危害性特点:

  1.突然、快速、燃光为止,属灾难性事故;

  2.车毁人员伤亡、损失之大,大致百万元;

  3.社会上影响大、危及乘员和驾驶员人身安全,造成交通拥堵、环境破坏、触目惊心、悲惨场面;

  4.汽车“自燃”后,在烧光情况下,寻找其“自燃”原因难度大,没有评估机构和分析师;

  5.汽车运输单位、驾驶员和车主没有维权条例和法律的保证,一切后果损失于单位和驾驶者承担。

  建议:

  1.如何来研究和预防汽车“自燃”的课题应得到我国政府从事汽车专职官员、汽车界权威机构、从事汽车安全专家的高度重视和关注,设立中国汽车“自燃”处理和评估机构,专业分析评估汽车“自燃”处理师,研究制定汽车“自燃”后,驾驶者维权条例或法律法规。

   2.汽车设计和汽车制造应对汽车“自燃”产生原因及汽车大患易发部位、汽车电源、电器 设备、线路、油路、油泵等设计安装火险警报装置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3.汽车修理行业应对汽车修理工和电工增加预防汽车“自燃”知识理论的教育,增加油路和电器线路,设备规范维护保养作业内容项目。

  4.对汽车驾驶员和车主应做好预防汽车“自燃”教育和应急自救的措施方案宣传,减少汽车“自燃”的损失。

  5.汽车修理工教材和考驾证的培训,今后要增设编著消防和预防汽车“自燃”内容的教课章节,树立防火意识,消除汽车“自燃”现象的发生。

   6.购置新车以后行驶不到万公里、突然发生“自燃”,如何赔偿应制定法律依据。

  7.汽车“自燃”问题处理,制定法律和条例,研究方案处理法律依据等。

  本人愿为预防汽车“自然”新课题的研究作出贡献。